塔行办发〔201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塔城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24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和地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加快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是各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考核从2017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方面工作。
三、考核方法
对上一年考核工作每年1月开始,3月底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市)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中旬前报送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上旬,由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2月中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行署审定。
四、考核评定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地区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制度不完备、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地区最后一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五、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报经行署同意后,由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地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县(市)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在行署领导下,由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二)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各县(市)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县(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